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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 湖北恩施:来凤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财税优惠和财政支持金融政策实施方案

浏览量:934 2020-03-02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度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落实相关税费政策


(一)落实医疗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县中心医院、县民营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县疾控中心调拨或发放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二)落实支持相关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公告疫情防控工作结束之日止(以下简称疫情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疫情期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方案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报省级对应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6、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9、疫情期间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三)落实支持物资供应保障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落地落实,抓好医药、医疗、医用物资,蔬菜等农产品,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落实。


2、疫情期间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3、疫情期间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落实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


1、疫情期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疫情期间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五)落实捐赠税收有关优惠政策


1、疫情期间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疫情期间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疫情期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疫情期间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六)落实各项纳税服务便民举措


1、按照县委、县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加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2、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6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3、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4、县税务局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5、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6、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落实好纳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


二、全面落实财政支持金融相关政策


(一)落实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等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1、县发改局、县经信局负责建立全县疫情防控企业名单,向上级争取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县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县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县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县财政积极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贴息。


2、经国家或省级发改、经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由企业向县财政局申请贴息支持。


3、县级贴息资金申请表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


4、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5、经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由县经信局、财政局积极争取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


(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落实融资担保服务政策


疫情期间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县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县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三、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财税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期间企业税费减免和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县财政局应对企业税费减免和获得贴息支持使用情况加强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对于未按规定减免税费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财政贴息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提高政治站位


县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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