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库 > 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办法(适用众创空间)》的通知
浏览量:687 2020-12-24
角美镇政府、区直各单位、各条管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
《漳州台商投资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办法(适用众创空间)》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 11 月 25日
漳州台商投资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办法(适用众创空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文件精神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区众创空间的建设进程,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功能和支撑体系,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新型业态的创新创业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共享办公、创业辅导、项目路演等核心孵化功能系列服务。
第三条 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扶持力度。
(一)成立漳州台商投资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我区创新创业工作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经发局,成员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党群工作部、税务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经发局落实推进创新创业各项扶持奖励措施。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四条 加大对众创空间的运营支持。
(一)运营补助。对进驻台商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正式运营时间满一年,且运营正常,一次性给予20万元运营补助。
(二)资质鼓励。鼓励申报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
(三)租金补助。对入驻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免租金场地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资本租赁场所或自有场所经营创办众创空间,经评审后按照其房屋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月20元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设施补助。对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购置用于创新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服务器等公用设备(不含桌椅、个人电脑、打印复印机、空调等基础办公设备),提供50%的补助,每家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活动资助。运营机构组织非营利性质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给予50%的活动经费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办全国性、全省性和全市性创业创新大赛,参赛企业超过30家的,分别给予举办方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六)住宿补助。对引进“985”、“211”高校(不含所属独立学院)毕业生或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且入驻区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成员,在我区无住房的(需提供无住房证明),给予自行租房的租金补贴200元/月/人。
(七)人才奖励。“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双百人才”到我区主持或参与创新创业项目、担任创业导师的,工作满一年后,经服务企业或机构推荐,报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工作补贴。
第五条 加大对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的扶持。
(一)创业资金扶持。
1、对拟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项目,运营机构必须事先书面报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入驻。
2、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由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评审结果按专家评委打分,根据平均分数从高到低分类给予创业资金扶持。
第一类 经专家评审打分平均分数85-100分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团队1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
第二类 经专家评审打分平均分数75-84分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团队8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
第三类 经专家评审打分平均分数65-74分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团队5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
第四类 经专家评审打分平均分数60-64分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团队3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
第五类 经专家评审打分平均分数低于60分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团队0.5万元的创业资金鼓励。
3、获得创业资金扶持的项目须在获得资金两年内,每年提交资金使用自查报告,如实申报资金使用情况。
(二)创业场所支持。创新创业项目从众创空间毕业在本区落地创办企业的,由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对其办公或生产用房(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按市场租金价格标准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创新创业企业选择在台商区自主购买(自建)办公或生产用房(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按市场租金价格标准的7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上每家企业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项目培育。创新创业项目在本区落地转化后,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推荐。
(四)创业创新获奖支持。创业项目(团队)参加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二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省级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大力引进和支持创投机构发展。鼓励创投机构投资区内众创空间创业项目,每投资一家且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按投资额的5%给予运营机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
(一)对台商意向来我区创办众创空间,或将吸纳3个及以上台商创业项目,或将接收10位及以上台籍人才,在申报众创空间认定可优先推荐。
(二)众创空间引入台商创业项目,每新增1个,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3万元;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帮助创业项目引入台湾人才,每新增1人,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1万元。相关项目及人员资料,需提前上报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每个运营机构以上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众创空间引进的台籍创业导师,经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享受第四条第七款补助的基础上,额外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贴;众创空间引进的台籍创业人才,享受子女在我区优质中小学入学的适当便利。
(四)鼓励众创空间与台湾高校开展合作。台湾高校在读台籍学生(本科生/研究生)经我区众创空间与台湾对接高校共同推荐,到我区开展为期半年至两年实习者,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相关住宿,并给予500元/人/月(研究生700元/人/月)的生活补贴和500元/人的一次往返台湾交通补贴。
第八条 完善服务配套,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
(一)鼓励我区知名企业支持和参与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对于担任我区众创空间导师的我区知名企业经理人,经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工作补贴。
(二)鼓励和引进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知识产权申报。对新进驻我区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均归属我区的专业机构,在我区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并达到一定业务量,且经审核确系为台商投资区众创空间配套服务的,从事知识产权、认可认证且执业资格在5人及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和创业项目,向漳州台商投资区经济发展局科技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原则上奖励(补助)每年(4月底申报、5月底前兑现)兑现一次,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与台商区其他惠企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当申请人同时符合多个惠企政策规定条件,且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台商区兑现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政策,若由上级资金兑现的可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将予以追回,并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漳台管〔2017〕93号和漳台经〔2018〕18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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